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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
19世纪标志着儿童权益保护的开始。儿童开始被认为是需要被保护的群体。欧洲第一次通过法律开始保护童工的权益。不同的法律文本逐渐鼓励或者使得教育成为少年儿童的义务,社会意识到儿童应区别于成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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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
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在关注儿童生存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儿童权益在20世纪得到了推动和发展。
1919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在瑞士日内瓦成立,成为较早的致力于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组织。
1923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通过了一份关于儿童权利的宣言。该宣言被认为是较早的阐述有关儿童权利内容的文件。
1924年9月26 日,国际联盟大会通过了上述宣言,因此宣言被称为“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宣言规定 “所有国家的男女都应该承认人类负有提供儿童最好东西的义务”首次在国际上提出了“儿童权利”概念。
1946年12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成立,当时的宗旨是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害的儿童提供紧急救济。后来,其工作范围扩大到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等各个领域。
1948 年,联合国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 25 条第二款) 。
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提出保障全世界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并正式决定将每年6月1日设为国际儿童节。
1950年4月,该联合会又通过决议,号召下属妇女组织在保护儿童生命免受战争之害、要求削减军事预算和增加儿童健康与教育费用的口号下,纪念国际儿童节。
195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议所有国家设立国际儿童日,并在每年选择合适时间、以各国自己的方式庆祝儿童日。
195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份内容较为全面的《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宣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要从事可能危害到人身心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必须年满18岁。
1978年,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以制定“一份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
1979年被联大确定为“国际儿童年”。世界各地都举行了庆祝活动,相关个人和组织重申了他们对儿童权利的承诺。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这是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公约,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享有几乎全部成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个方面。
1990年9月2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生效。《公约》于1990年9月开始生效,成为历史上被最广泛、最迅速接受的人权条约。
1990年9月,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和《90年代行动计划》。《宣言》提出了保护儿童和改善生活的10点方案。
1998年,联合国安理会就儿童和冲突展开辩论。安理会第一次就这个问题进行的公开辩论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战争对儿童影响的关注程度。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并将让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参加武装冲突、从事卖淫等色情行业、毒品和枪支走私等童工形式视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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