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雅琪,目前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强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休息娱乐权、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和引入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等变化。
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方面,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草案还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二项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等。
在学校、政府的教育义务方面,草案提出学校应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读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同时,政府应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没有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二、休息娱乐权的保障
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并要求学校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合理安排其学习时间。
三、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
为了应对实践中存在的儿童遭遇虐待、性侵等问题,草案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违反上述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可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引入
草案要求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可以作为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考。
此次修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6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草案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益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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