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也纳少年法庭的法官到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法官,再从国际儿童权利研究所创始人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雷娜特·温特女士一直是国际儿童司法保护领域的领路人和实践者。她自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业务,至今仍然活跃于儿童司法保护领域,围绕着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儿童权利的话题开展研究和进行政策倡导。在四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温特女士接触的那些孩子们缺乏和平稳定的生长环境,犯罪和战乱等各种灾难充斥着他们的生活。让这些孩子能够得到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以及司法权利的保障,有朝一日重新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正是温特女士当一辈子法官的信仰。

仍然作为一名法官坚守在法庭上的温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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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成为青少年法庭的法官
温特女士在维也纳大学接受了法律教育。毕业后,她还进行了为期四年的奥地利法律的培训。她在这个辛苦的培训过程中经历了许多考试,结业时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笔试和在高级法官、法学教授和律师代表等5个人面前的面试。温特女士成功地通过了这次考试,她得以选择一个法庭任职。她从一开始就选择了维也纳青少年法庭。有人告诉她,没有人对青少年法庭感兴趣,因为在那里发展事业很困难。温特法官当时心里想,“如果我们没有好的儿童法官,我们就会有更多的成年罪犯。”因此,她决定在青少年法庭任职,结果证明她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她还接受了教育学和儿童生理学方面的特殊教育和培训,从担任青少年法官起她就开始了解与儿童相关的法律问题。
温特女士选择成为一名青少年法庭的法官,因为她觉得帮助越多有违法行为的儿童重返社会,她就越能保护社会免受成年罪犯的伤害。如果她让孩子远离犯罪,那么她就是在帮助社会。她在青少年法庭担任法官的经历告诉她,孩子的违法行为背后总是有原因的。他们要么因为经济窘迫,要么经受过学校欺凌或父母忽视。她说,“孩子们违法犯罪总有原因,法官应该了解清楚。只有当孩子信任法官并理解法官想要帮助他们时,才有帮助他们的可能性。”在维也纳青少年法庭,温特女士得到了训练有素的社工的帮助。通过他们介绍孩子的历史、孩子的家庭、学校等,法官真正看到并了解了一个孩子。温特法官在维也纳青少年法庭学会的一件事情是,永远不要忘记问一下“为什么”?
温特女士认为,任何律师、法官、检察官或任何其他与儿童一起工作以保护他们的人,除了接受法律教育之外,还需要接受关于儿童问题的特殊教育。了解触犯法律的儿童与触犯法律的成人有何区别至关重要。与儿童打交道的律师需要了解儿童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涉及哪些问题。她强调了一个主要观点:不喜欢儿童的人以及不了解儿童问题的人不应该以上述身份与儿童打交道。
当被问及她会给年轻律师什么建议时,温特女士表示,在他们职业生涯的开始,律师总是要在“成为”和“拥有”之间做出选择:是成为一名优秀的青少年问题的律师,还是拥有大量的金钱和快速上升的职业生涯?如果一个人想成为一名青少年问题的律师,应该总是首先考虑儿童,除了法律之外,还要学习教育学、儿童生理学、社会学等与儿童有关的学科。这条道路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不会很快成就一个伟大的职业生涯。青少年问题的律师应该准备牺牲“拥有”,才能在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中成为真正优秀的人。
为战争下的伊拉克儿童奔走呼号
伊拉克战争期间,一个名叫“伊斯兰国”的极端组织成了伊拉克儿童的梦魇。这一组织不仅虐待和绑架伊拉克儿童,还将他们明码标价,贩卖为奴。一些年仅八岁的孩子甚至由“伊斯兰国”训练成为一支又一支童子军,而他们大都不知道自己将被用来发动自杀式人体炸弹攻击或排除敌军埋下的地雷。当时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专家的温特女士,一边在在媒体中公开痛斥“伊斯兰国”的残忍行径,呼吁伊拉克政府采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一边组织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谴责“伊斯兰国”利用儿童的血腥恐怖行动,希望联合国能够介入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温特女士清楚他们为什么招募儿童,因为在这些暴行者眼里“儿童是愚蠢的,他们服从命令、不提问题,而且很便宜。他们很难逃跑、也很容易抛弃,可以在他们身上拿走任何想要的东西”。这让温特女士痛心不已,也让她深刻地意识到联合国在武装冲突中严重侵犯儿童的事件上只表达关切而不采取具体行动是不行的。她在不同场合多次呼吁,除了动员大量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并呼吁全世界关注这一问题外,联合国组织针对儿童的重大犯罪设立国际刑事法庭以及设立儿童权利办公室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也至关重要。

一名在伊拉克战争中被炸弹烧毁面容的小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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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剥夺自由的犯罪儿童开一扇窗
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是温特女士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出于对公共安全和孩子本身安全的考虑,不少孩子往往会被送入各种关押机构,包括看守所、缓刑机构,甚至是重重铁门的监狱。而跟这些孩子打了几十年交道的温特女士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许多儿童都经历过创伤性社交和心理上的损害,即他们往往都有不幸的童年经历。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的儿童中精神疾病患病率如此之高的原因。如果将这些经历过创伤的儿童送到一个封闭环境中将可能对他们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例如,十四岁的男孩普约特在他父母不断的离婚纠纷中离家出走,最终因多次盗窃被送往一个关押机构后自杀。因此,只有在公开环境中处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案件,才能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在温特女士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的努力之下,为了解决这一情况,联合国大会于2014年12月通过了一项儿童权利决议(A/RES/69/157),决议委托曼弗雷德·诺瓦克教授对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进行深入的全球研究。该研究为成员国司法系统提供了法律、政策和实践建议,在国际人权框架的指导下,通过有效的非监禁替代办法,大幅度减少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人数,以保障有关儿童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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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给“丛林妻子们”的“遗产”
除了战乱中的孩子,温特女士也留给饱受战争苦难的女性一份特殊的“遗产”。2008年,在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就任期间,温特女士以个人名义在塞拉利昂的城市弗里敦开办了一所小型缝纫学校,为了帮助被称作“丛林妻子”的妇女群体重返社会。“丛林妻子”是指塞拉利昂内战中被绑架并被迫成为士兵“妻子”的女孩和妇女,这些女性在战争中被迫成为性奴和劳工,在内战结束后不被家人所接纳,甚至遭受整个社会的排斥。温特女士亲自从朋友和同事那里筹来资金,给彷徨无助的她们搭建起容身居所,并聘请缝纫师教授给她们谋生技能。从这所缝纫学校毕业的女性有机会在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举办展示会上出售她们制作的服装,并获得一台缝纫机和100美元来开办自己的缝纫业务。虽然这所缝纫学校在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后早已关闭,但温特女士提起来这段经历都会欣慰地称其为留给塞拉利昂战后女性的一份“遗产”。

图片来源:洛杉矶时报。艾纳布·班古拉在缝纫师莫莱·卡洛科的密切注视下缝纫。在内战期间,战士们带走了她的母亲,杀死了她的父亲。年仅14岁的班古拉被迫与其中一名叛军结婚,但一年后设法逃脱。
结语:温特女士近期接受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访谈。我们询问了她在担任法官的这些年所看到的儿童司法保护的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全球趋势以及令她担心的主要儿童问题。温特女士说,她在每一个工作过的国家都会遇到即使强迫自己忘记却无法遗忘的孩子们。自从她 40 多年前开始担任法官以来,世界上已经几乎普遍把儿童视为“人”,而不是“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是一大进步。她说:“我们现在要实现的是,他们被接受为全面享有权利的人,他们是法律的主体。我非常关注现在几乎无处不在的针对儿童的暴力(尤其是来自家庭和机构的暴力)。我对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将他们对儿童的惩罚性措施转变为恢复性方式这一事实充满希望和热情。”
以下是我们和温特女士进行的关于她的法官经历的访谈:
1.您为什么选择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作为您的长期职业?
儿童受到的保护不够充分。如果我们想拥有更美好的未来,我们就必须尽我们所能让他们安全健康地发展,以实现他们个人的最好发展。
2. 您在担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期间的主要成就或努力是什么?
我与委员会成员一起努力说服成员国,如果他们希望一国的公民能够为自己的生活、职业和生计做出相应思考和决定,那么投资于儿童是最好的方式。
3. 当今世界儿童权利倡导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主要挑战首先是预算,其次是性别:成员国没有儿童投票权;因此,政党不想在他们身上花钱。还有一个挑战是关于女孩,许多成员国仍然存在的父权制,不允许女孩与男孩有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权利。
4. 自 2014 年以来,您一直是塞拉利昂余留事项特别法庭上诉分庭的成员及其院长,在此之前,您还担任过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上诉分庭的法官及其院长。在此期间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您认为该地区儿童的福祉状况如何改善?
塞拉利昂(以及该地区)的主要挑战与最近的战争和传统有关。战争带来了可怕的贫困,儿童、儿童兵和长期残疾和创伤的儿童在那里受害最深。传统观念导致社会不允许女孩以与男孩相同的方式参与复员和援助计划。在树立了典范做法后,以及在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帮助下,塞拉利昂现在制定了保护儿童的法律和关于青少年的法律,并加强了社会工作者机制。儿童违法以及与法律相关的儿童问题逐渐好转。
5. 您当法官的这些年里,最难裁决的案件是什么?
在我工作过的每个国家,至少有一个案例我确实想忘记,但却忘不了的。它们大多是描绘人类悲剧的简单案子。 “巨大”案件(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在法律上裁判起来很困难;他们制造的灾难如此之大,以至于个别案例变成了数字。
以下是我们和温特女士进行的关于国际儿童司法的专业访谈:
1、当在刑罚系统中处理儿童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什么?
如果我们在刑罚系统面前谈论儿童,我们首先要谈的是有罪的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有罪看作为一个人接受刑事审判的基础。首先要考虑的是有罪的含义以及有罪的事实,这是判刑的前提,更是接受审判的前提。如果不能毫无疑问地确定有罪,那么量刑就不可能进行。现在如果我们谈论“有罪”,那么就会涉及到“年龄”这个重要的问题。
2、如果儿童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在什么年龄会被认定有罪?
在这方面,我们对刑罚系统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如果一个孩子确实知道对错的区别,那么他/她就会被认定为有罪。而这是相当简单的,当他/她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并被悉心呵护时,许多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就明白了对与错的区别。但他们大多时候并不明白有罪定义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这和理解对错有很大的不同,当然也更难。让我给你们举个例子:一个七岁的孩子想要一块巧克力。孩子知道从商店直接拿走巧克力是不对的,但他们知道盗窃,即使只是偷了一块巧克力,也会给他/她带来污名、让他/她们的家庭陷入麻烦并阻止他/她以后上大学吗?你会发现这不是个例,七岁的孩子不会考虑到他们行为的后果!
3、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公约》对触犯法律的儿童问题有什么看法?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谈到了触犯法律的儿童问题。这条第3点提到了年龄问题:“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而许多国家已经完成了这些事。下一句讲到“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儿童。
4、我们需要研究什么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们确实有两组持不同观点的《公约》成员国:一组用确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另一组没有这样的制度,而是让法官和相关专家来查明儿童是否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参考一般性意见第24号,它专门处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问题。我引用一般性意见中的第20点:“在犯罪时低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儿童,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责任。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或结束时达到或超过最低责任年龄,但未满18岁的儿童,可以在完全符合《公约》的情况下被正式起诉并接受儿童司法程序。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相关的年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年龄。”这意味着犯罪时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不能被绳之以法,即使他们后来长大。
我们还发现,委员会请会员国不要过早规定刑事责任的时间,因为正如你在第22条中所看到的,儿童发展和神经科学领域有研究表明,12至13岁的儿童抽象推理能力还在成熟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这么说,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的额叶皮质还在发育。因此,他们不大可能理解其行为的影响,也不可能理解刑事诉讼程序。而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具体情况,也是我们必须思考应该做什么的地方。
5、承担刑事责任的适当年龄是多少?
首先,我们必须考虑到孩子们的成熟程度。在相当多的国家,儿童的成熟程度是不同的,因为在大多数的北方国家,儿童足够成熟需要更长的时间,而在南方国家,通常发展得更快一些,这是身体机能发育方面的情况。关于大脑发育,我们也有同样的情况。大脑在20至21岁发育成熟,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将18至21岁的人纳入他们的少年司法系统的原因之一。但在14、13、12岁以下,儿童真的不能很好地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根本不应该被置于刑事司法系统之前。有认知障碍的儿童也是如此,根据定义,只要有认知障碍,那么这些儿童就不能被认定为有罪,因为他们不能区分做好事或坏事之间的后果。
我们还必须考虑诉讼程序中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尽管他们不是被告,他们也不能像成年人一样被询问和审讯,因为他们与成年人相比,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如果他们还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那么情况就更糟了。一个知识渊博、公平公正的法官绝不会要求儿童只说真话,除非他们可能受到刑罚处罚。要求儿童只说真话是不可能的。
24号一般性意见的第23条提到了更重要的问题: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一个合理的高度是重要的,但方法的有效性也取决于每个国家如何处理高于和低于该年龄的儿童。
6、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在犯罪时候的适当处理办法是什么?
委员会将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会继续审查这一点,主管当局应根据儿童的需要向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提供援助和服务,而不应将其视为有犯罪行为的儿童。一个国家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定得更低还是更高并不重要。对于低于该年龄的儿童来说,重要的是成员国实际上能为这些儿童做些什么。根据儿童的个人情况、他/她欠缺什么、他/她的需要等,有相当多的援助方法。
我只想强调,无论你在为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儿童提供援助时做什么,请不要将儿童置于所谓的封闭的学校或教育环境中。剥夺自由是一种惩罚。封闭的环境也是一种惩罚。如果没有确定有罪,你就不能惩罚儿童,也不能将他们置于封闭的环境中,请三思!
7、为什么封闭的环境对儿童有害?
根据我们国际上现有的所有研究,任何形式的封闭环境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我现在会给大家一些信息,比如来自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心理学家菲利普·雅菲写道:“有些儿童和成人被指控犯或确认罪并非偶然的。许多高质量的研究表明,心理发展方面的重大损伤将儿童引向犯罪,刑事诉讼中的许多儿童都经历过创伤性社交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不幸的童年经历。毫不奇怪,刑事诉讼中的儿童中精神疾病的患病率非常高,在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中更是如此。”
我认为把一个已经经历过创伤的儿童送到一个对他们伤害更大的封闭环境中是不对的,但几乎所有需要与刑事诉讼打交道的儿童都有这样的经历我们必须通过在公开环境中帮助他们来处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在公开环境中,我们可以修复这个儿童已经遭受的伤害。
8、是否应该听取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的观点?
《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很重要的条款之一定义了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公约》第12条。我引用在此:“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我认为这一条款没有任何年龄限制,这意味着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也有权发表意见,有权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相应的重视。

雷娜特•温特简介
1944年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现任塞拉利昂余留事项特别法庭上诉分庭的法官,曾于2017年至2019年担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
- 1962年至1968年,维也纳大学学习,拥有法律学位和口译硕士学位。
- 1977年到1981年,担任法官期间接受了研究生教育。
- 1981年至2002年,维也纳青年法庭的法官,承担了帮助有毒瘾和精神残疾问题的青少年康复项目。期间,曾担任维也纳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的顾问。
- 2000年至2002年,担任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在米特罗维察地区法院的国际法官和科索沃最高法院的法官。
- 2002年-2014年被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为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法官。
- 2014年至今 塞拉利昂余留事项特别法庭上诉分庭的法官。